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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签证
结婚移民(F-6)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本站  浏览量:1363 次
  • 17-1. 国民配偶(F-6-1)

    [ 签发对象 ]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韩国已具有有效婚姻的中国籍配偶以结婚同居目的访韩者
    [ 签证种类 ] 有效期3个月,滞留期90天的单次签证
    ※ 申请人必须持有东北3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户口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5项,会对韩国人结婚配偶(F-6-1)邀请的精确审查而要求追加补充材料

    <邀请人提交材料>

     

    区分

    所需材料

     

     

     

     

     

     

     

     

     

     

     

     

     

     

     

     

     

     

     

     

     

     

     

     

     

     

     

     

     

     

     

     

     

    1. 外国人配偶邀请函 (必须使用本馆表格样式)

    ※ 婚姻入外国国籍者需在3年后方可申请

    2. 身份保证书(必须使用本馆表格样式, 保证期限 : 入国之日起2年)

    3. 居民登陆证复印件

    4. 居民登陆藤本

    5. 家族关系证明材料
    - 婚姻关系证明书 (需要体现过去所有有效的婚姻关系)
    - 基本证明书

    - 家族关系证明书 (详细)

    6. 信用信息照会书 (韩国信用信息院)

    7. 收入金额证明 (国税厅)
    ※ 注,无法提供‘收入金额证明’时,必须提供‘预提税发票’

    8. 房产登记薄登本,租赁合同书(符合对象)

    邀请人在过去一年间需有充足的收入(税前)

    (2020.1.1~12.31)

    类 别

    2人

    3

    4

    5

    6

    收 入

    基 准

    17,951,880

    韩元

    23,223,462

    韩元

    28,495,044

    韩元

    33,766,626

    韩元

    39,038,208

    韩元

    ※ 7人以上收入基准 : 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人 各追加5,271,582韩元

    ※ 但,即使邀请人的收入及财产的换算后不满足条件,可以
    用下列代替
    - 邀请人和户口簿的下一代属于直系亲属或财产属于高收入阶层
    - 过去1年间的结婚移民者在大韩民国的收入或是在大韩民国的
    财产属于高收入阶层
    ♣ 收入条件的基准会变动,请参考每年末的通知(参照“法务部 通知”)

    择一

    适用个人所得时

    · 预提税发票,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办事机构发行) : 适
    用个人所得时必须提交

    · 其它个人所得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


     

     

     

     

    最少存储6个月以上的金额

     

    适用企业

    所得时

     · 营业执照(国税厅) : 适用企业所得时必须提交

    ※ 在税务所申告增值税后提供

    · 其它企业所得证明材料 (如: 农村土地确认权登记,耕作事实确认书 )选择

    适用其它所得,财产时

    · 证明相关事实的材料 : 适用其它所得,财产时必须提交

    ※ 提供其它财产时,可知价格的证明材料(如:公告地价等)

     

     

     

     

     

     

     

     

     

     

     

     

    附加材料

    9. 国际婚姻指导项目履行证

    (如果履行号记载在邀请函里,无须提交))

    10. 健康诊断书(根据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3号文规定的医院级机关或者根据地区医疗法第7条规定的保健所发行)

    ※ 授过国际婚姻指导项目者,必须提交 7, 8号材料
    《收入条件对应的免除对象》

     

    ① 邀请人和结婚移民者之间有生育子女
    ② 夫妇在国外同居一年以上同时在国内无收入

    韩语条件适用的免除对象

     

     

    - 被邀请人的韩语能力考试达到1级或有韩语相关学位

    - 被邀请人在指定教育机关学习过韩语初级课程

    - 被邀请人是外国国籍同胞

    - 邀请人在被邀请人的国家居住一年以上

    - 邀请人和被邀请人过去在同一国家居住一年以上

    - 邀请人在入国籍前本国语言和结婚移民者的母语相同

    - 邀请人和结婚移民者之间有生育子女

    《授过国际婚姻指导项目的对应免除对象》

     

    - 可以提供在外国人配偶的国家或是第三国家留学派遣持续滞留 6个月以上,与结婚对象交往的事实

    - 可以提供外国人配偶在大韩民国91天以上合法的滞留资格与邀请人交往的事实

    - 除怀孕·生育外需特别关照的对象

    ※ 授过国际婚姻指导项目免除的对象都需提交免除事由的材料

     


    区分

    所需材料

     

     

     

     

     

     

     

     

     

     

     

     

     

     

    必需材料

     

     

     

     

    基本

    1. 签证申请表

    2. 护照(原件及照片页面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移民者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如有离婚经历: 婚姻状况变更记载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

    - 如丧偶: 婚姻状况变更记载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6. 外国人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 (必须使用本馆表格样式)

     

     

    择一

     

      用韩国语沟

    - 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成绩证明书/指定教育机关履行证/韩国语学位证/能证明朝鲜族的材料等

    ♣ 外国国籍同胞的情况可提供近期发给的身份证原件

     用韩国语以

    外的语言沟通

    - 过去在国外一年以上居住的出入镜记录/证明能用相关语言来进行
    沟通的材料

     

     

    附加材料

    7. 犯罪经历证明(公证并认证)

    8. 健康诊断书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给的健康检查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只承认本馆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给的)

    ※ 授过国际婚姻指导项目者,必须提交 7, 8号材料

    ※ 请参照「 签证业务-下载表格样式- 外国人配偶邀请函,外国人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 ,邀请人的家属所得现况陈述书,身份保证书,健康诊断书」
    ※ 各种材料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3个月(健康诊断书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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